刘瑞:日本地震保险经验
在“3·11”东日本大地震五周年之际,2016年4月,日本熊本县发生连环强震,最高达里氏7.3级。为最大限度减少家庭财产损失带来的影响,在日本财产保险行业协会——日本损害保险协会主导下,保险企业采取全方位应对措施,快速有序推进地震保险相关理赔工作。2011年3月11日东日本大地震发生后,日本保险业曾面临日本历史上最大规模保险金赔付,财产保险企业当期收益大幅下滑,但在日本地震保险及再保险制度框架下,财务损失均在可控范围内。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风险管理及运行机制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日本地震保险机制基本框架
地震保险制度
日本地震保险将保险对象分为面向家庭和面向企业两大类,考虑到地震风险和保险公司理赔能力,两类地震保险的参保及理赔方式不同。其中企业地震保险由财产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完全属于商业性运作,政府不负担赔偿责任。而我们常说的地震保险制度特指政府参与的家庭地震保险制度。
根据1966年日本出台的《地震保险法》,地震保险制度通过政府对保险公司承担的地震保险责任进行再保险,从而向家庭普及地震保险,保证地震受灾民众的安定生活。其赔付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由地震、火山喷发及其引发的海啸所造成的火灾、损毁、地陷、滑坡等造成的损失。地震保险以居住用建筑物(即住宅)以及其内的家庭财产(单价超过30万日元的宝石等奢侈品除外)为对象,不能作为主险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只能作为火灾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其投保比例为火灾保险的30%~50%,最高投保限额分为两部分,其中居住用建筑物为5000万日元,家庭财产为1000万日元。原则上火灾保险合同自动附带地震保险,但根据投保人选择,也可取消附带地震保险。
地震再保险机制
1966年5月,依据《地震保险法》,由日本20家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专门对家庭地震保险进行再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无条件对财产保险公司家庭地震保险合约全额再保险。除一部分自身承担赔付责任的自留额之外,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全额再保险进行分保,主要分摊为两部分。一部分以超过损失额再保险方式向承保财产保险公司进行“再再保险”,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地震保险危险准备金规模分配“再再保险”比例。另一部分向政府进行再保险(即“再再保险”),限额由国会决定。因此日本形成了再保险业务的一元化处理机构和官民一体的制度构架,在面对巨大震灾时,能够有效发挥在空间和时间不同维度均等分担地震风险的功能。
在再保险制度框架下,地震发生后,首先由承保财产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这部分赔付金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承保,并向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等额再保险金。赔付超过一定规模时,政府将通过再保险方式负担相应责任。
由于地震灾害的不可预测性,对于一次地震而言,日本预先设定保险金赔付总额上限,其中每年度政府负担的再保险总额必须经由日本国会审议通过。2016年4月,日本政府将再保险总额上调至10.99万亿日元,使地震财产保险总赔付上限达11.3万亿日元,其中1153亿日元以内的损失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承担;1153亿日元至4379亿日元之间的损失,由包括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在内的民间财产保险公司和政府各负担50%;超过4379亿日元的损
失,约99.7%均由政府负担,民间财产保险公司仅需负担0.3%。
日本地震保险机制运行特点
一是实行差别费率。2005年3月,日本政府所属地震调查研究推进本部对日本各地发生地震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进行了计算,并公布“概率理论的地震活动预测地图”。根据这项成果,2007年10月,厘定地震保费的中立机构——损害保险费率算定机构修改了以往在自然科学数据基础上制定的费率体系,以发生地震的风险程度为参照,将建筑物所在区域分为不同等级,并结合房屋建筑结构,实行差别费率,其中由于所处区域不同,木质结构住宅应缴保费是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的1.61~2.36倍。2014年7月,根据日本财务省“地震保险制度项目小组”研究报告,日本全国区域从四等级划分改为三等级,同时,扩大保费厘定时对抗震能力强和新住宅保险费率优惠折扣制度,如对免震建筑物优惠从30%提升至50%,对于耐震建筑物,根据等级不同,优惠力度从10%~30%扩大到10%~50%。此外,为支持日本国民选择加入地震保险,提升应对地震灾害的自救意识,2007年日本设立地震保险金扣除制度,根据地震保险缴纳保费情况,对承保人实施税收优惠,其中所得税、住民税最高分别扣除5万日元和2.5万日元。
二是费率设定具有非商业的公益性质。地震保险基准费率包括基本费率、折扣费率和长期系数。根据法律规定,地震保险费率在收支补偿范围内尽可能降低,不计入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而且地震保险费扣除基本经费后,剩余部分全部作为责任准备金提存,责任准备的运用收益也全部计入责任准备金。因此,震灾发生后,虽然日本民间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机构将地震保险赔付作为承保费用计入损益表,但根据保险基准费率“不亏损不盈利”原则,这一部分负担额提存为地震保险责任准备金,并不影响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截至2015年3月末,日本财产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的地震保险危险准备金累积分别为747亿日元、4170亿日元,政府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管理下的政府责任准备金累积高达1.19万亿日元,合计1.68万亿日元,为大规模地震灾害赔付提供了财务保障。
三是形成政府主导、官民一体结构。地震风险主要表现在发生时期、规模和频度等在短期内难以预测,且发生巨大地震时,受灾区域广泛,损害巨大。由于地震发生后巨额保险理赔规模超过民间财产保险公司承受能力,在短时间内以保险收支为基础的财产保险公司很难维持稳定的地震保险制度运营,因此,地震保险制度以政府“再保险”的形式支持民间财产保险公司,形成官民一体的制度结构,具有公共产品性质。1966年再保险制度创立以来,伴随地震规模加剧,保险金支付总额上限不断上调,而且地震损失越大,政府负担比重越高。1966年4月,制度创立之初保险金支付总额为3000亿日元,其中政府负担2700亿日元,占比90%。之后总额不断上调,但民间财产保险企业负担比重有所增加,2009年4月5.5万亿日元赔付总额中,民间企业负担约为22%。2011年3月东日本大地震发生后,日本五次调整再保险制度,在提升巨型震灾赔付总量上限的同时,减少民间负担。目前日本适用2016年4月的制度调整,在11.3万亿日元赔付总额中,政府再保险负担约97.3%。
日本地震保险运营与经济效果
运营情况。地震保险制度设立后,地震保险合约签订数量一直平稳甚至低迷。1995年1月阪神大地震后,日本家庭签订地震保险合约数量大幅增加,1995财年为518.14万件,同比增加31%。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后,增长态势继续延续,截至2015年3月,日本共签订地震保险1648.95万件,是1994财年的4.15倍。全国平均家庭参保率也从1994财年的9.0%上升至2014财年的28.8%,其中参保率最高的是东日本大地震的重灾区宫城县,达50.8%,与此相比,最低的长崎县仅为13.6%。2001财年投保火灾险时选择附加地震保险的比率为33.5%,2014财年升至59.3%。
在财产保险理赔方面,根据日本损害保险协会统计,截至2015年3月末,日本以往历次大地震中,家庭地震保险金赔付最高的是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这次震灾导致40.03万栋房屋部分或全部损毁。联合国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球共发生302起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共计3660亿美元(约合28.28万亿日元),创1980年以来新高。其中2011年3月11日东日本大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100亿美元(约合16.17万亿日元),占全球总量的近60%;罹难者(含失踪)占当年全球罹难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达1.9万人。
改革动向。2015年9月,日本损害保险费率算定机构向日本金融厅提出地震保险基准费率改革方案,2017年1月起实施。主要体现在保费负担和保险赔付两方面,具体内容有三方面。一是提升地震保险费率。继2014年7月全国平均费率提升15.5%之后,2015年10月日本又调整了火灾保险费率。此次基于震源模型、灾害系数等地震基础数据最新测算结果,日本部分地区发生大型地震概率增加,因此,全国平均保费今后将继续增加19%。二是重新划分都道府县等级区域,重新界定三等级区域,其中关西地区从保险金高等级地区变更为低等级地区,实际保险费率下降,关东地区则相对升高。三是根据《地震保险法》细分建筑物损毁程度,进一步细分目前的全损(100%)、半损(50%)、部分损毁(5%)三类划分,将半损再细分为大半损(60%)和小半损(30%),利于地震灾害后的生活重建。
地震保险赔付的经济效果。震灾后,地震保险发挥的重要功能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稳定受灾地区人民生活的社会功能;推动灾后复兴和重建的经济功能;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风险分担功能。对于地震保险赔付的经济功能,以东日本大地震为例,日本损害保险协会公布了利用产业关联法进行的委托调查成果,认为占2010财年名义GDP约0.2%的1.2万亿日元地震保险赔付能够对受灾地区产生3万亿日元的经济效果。这种效果体现在三个部分:一是根据调查,保险受益人表示将赔付总量的80%用于住宅维修、家具及家电修理或重新购置,这些支出能够产生直接刺激受灾地区经济的效果。二是将地震保险金用于消费,产生促进生产的“初次涟漪效应”。三是“初次涟漪效应”又会增加生产企业员工工资,进而产生促进消费的“二次涟漪效应”。因此,1.2万亿日元的地震保险赔付产生的乘数效应,会对灾后重建和复兴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日本地震保险的制度及运行机制方面的经验给我国带来了重要启示:一是明确区分保险标的不同运作机制;二是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地震保险制度;三是要充分发挥再保险功能。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2016年23期;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副研究员